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燕山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燕山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燕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在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