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的会议。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或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工会燕山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制定《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燕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依法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学、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