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2014年12月26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
2020年7月3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序 言

燕山大学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1958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型机械相关专业迁至工业重镇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毗邻第一重型机器厂组建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富拉尔基重型机械学院。1960年独立办学,定名为“东北重型机械学院”。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5年至1997年学校整体南迁至秦皇岛市,1997年1月更名为“燕山大学”。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厚德、博学、求是”的校训精神,传承奋斗基因、发扬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质、熔铸家国情怀,改革创新、内涵发展、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燕山大学(中文简称为燕大,英文名称为Yansh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YSU)。

学校网址:www.ysu.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使命。

第六条 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全面实施开放办学战略,拓展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九条 学校保持“学研产协同”和“军民融合发展”办学特色,坚持“以本为本”,聚焦“双一流”建设,重教学、强科研,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辅助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学员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燕山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燕山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燕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在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研究、通报、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对学院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党委重要事项研究、通报、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对学院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主持并负责全院的行政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规范性文件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

第七章 校友、校友会、教育基金会

第三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是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深化后勤改革和管理,不断完善后勤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四十六条 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

第四十七条 校徽是以“书籍”、“海燕”和“海洋”为基本造型元素,象征渤海之滨的学子展翅腾飞。校徽主色调为蓝色(青C:100品M:100黄Y:35黑K:0)。英文和数字的字体均为:Helvetica-Condensed-Black-Se。分校徽、校名单独使用,校徽、校名组合使用。

第四十八条 校歌是《燕大之歌》。

第四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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